财務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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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guó)務院令【1993】第138号
第一條 爲了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guó)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①國(guó)有土地使用權、②地上的建築物③及其附著(zhe)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産)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hòu)的餘額,爲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币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kāi)發(fā)土地的成(chéng)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chéng)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
(五)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jìn)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爲30%。
增值額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爲40%。
增值額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50%。
增值額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标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guó)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産。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産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隐瞞、虛報房地産成(chéng)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産的成(chéng)交價格低于房地産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之日起(qǐ) 7日内向(xiàng)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内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應當向(xiàng)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财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qǐ)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第二條 轉讓①國(guó)有土地使用權、②地上的建築物③及其附著(zhe)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産)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hòu)的餘額,爲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币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kāi)發(fā)土地的成(chéng)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chéng)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
(五)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jìn)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爲30%。
增值額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爲40%。
增值額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50%。
增值額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标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guò)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guó)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産。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産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隐瞞、虛報房地産成(chéng)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産的成(chéng)交價格低于房地産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之日起(qǐ) 7日内向(xiàng)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内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應當向(xiàng)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财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qǐ)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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