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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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号

  

  第一條 爲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爲,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shì)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内國(guó)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guó)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guó)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内容由當事(shì)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miàn)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内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設施的安全性能(néng);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争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bèi)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shì)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miàn)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标準。
  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設施安全。未及時修複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單方面(miàn)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内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chéng)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複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jīng)出租人書面(miàn)同意。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書面(miàn)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内,因贈與、析産、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hòu)三十日内,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可以書面(miàn)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隐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duì)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xiàng)租賃當事(shì)人開(kāi)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緻;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shì)人需要補正的内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zhǒng)類和号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xiàng)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内容發(fā)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shì)人應當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産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zhǒng)類和号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内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duì)沒(méi)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duì)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guò)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對(duì)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duì)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du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shì)人造成(chéng)損失的,對(du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guó)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qǐ)施行,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發(fā)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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