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政策法規 > 投資管理上交所發(fā)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爲維護科創闆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交易特别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詳見附件),現予以發(fā)布,并自發(fā)布之日起(qǐ)施行。現將(jiāng)有關事(shì)項通知如下:
一、科創闆股票不适用《關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shì)項的通知》(上證發(fā)〔2018〕63号)的規定。
二、科創闆指數發(fā)布前,以全部已上市科創闆股票(剔除無價格漲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作爲基準指數漲跌幅,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并據此認定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該期間内不使用上證綜指作爲對(duì)應基準指數。
自科創闆指數發(fā)布之日起(qǐ),以科創闆指數作爲基準指數,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并據此認定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
三、本所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緻的,以本通知爲準。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闆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科創闆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交易特别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别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創闆股票交易申報要求、異常波動處理、異常交易行爲監控及監督管理等事(shì)宜,适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适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參與科創闆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和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爲,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duì)客戶科創闆股票交易行爲的管理,事(shì)前了解客戶、事(shì)中監控交易,及時發(fā)現、制止和報告客戶異常交易行爲,維護科創闆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條 本所對(duì)科創闆股票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和自律管理,對(duì)違反本細則的投資者、會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對(duì)涉嫌内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爲,依法上報中國(guó)證監會查處。
第二章 股票交易申報要求
第六條 買賣科創闆股票,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要求,否則爲無效申報。
第七條 買賣科創闆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爲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爲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爲最新成(chéng)交價;當日無成(chéng)交的,爲前收盤價。
開(kāi)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适用本條前兩(liǎng)款規定。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科創闆股票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第八條 買賣科創闆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市價申報,申報内容應當包含投資者能(néng)夠接受的最高買價(以下簡稱買入保護限價)或者最低賣價(以下簡稱賣出保護限價)。
本所交易系統處理前款規定的市價申報時,買入申報的成(chéng)交價格和轉爲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于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chéng)交價格和轉爲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于賣出保護限價。
第三章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第九條 科創闆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kāi)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guò)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kāi)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guò)60%的;
(三)中國(guó)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爲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複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複牌時對(duì)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第十一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hòu),本所將(jiāng)通過(guò)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duì)外發(fā)布公告。
具體停複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爲準。
第十二條 科創闆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内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
(二)中國(guó)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qǐ)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科創闆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本所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一)連續10個交易日内3次出現第十二條規定的同向(xiàng)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10個交易日内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三)連續30個交易日内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四)中國(guó)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科創闆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多種(zhǒng)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告。
嚴重異常波動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qǐ)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科創闆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經(jīng)上市公司核查後(hòu)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shì)項,也無法對(duì)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并要求會員采取有效措施向(xiàng)客戶提示風險。
第十五條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爲單隻股票漲跌幅與對(duì)應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
基準指數由本所向(xiàng)市場公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指标的計算。
第十六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标準。
第四章 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異常交易行爲,包括下列類型:
(一)虛假申報,以引誘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決策的;
(二)拉擡打壓,導緻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三)維持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爲對(duì)手方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爲。
第十八條 本所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爲類型,結合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占比、價格波動情況、股票基本面(miàn)、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場整體走勢等因素進(jìn)行定性與定量分析,對(duì)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爲進(jìn)行認定。
投資者的科創闆股票交易行爲雖未達到相關監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複多次實施的,本所可將(jiāng)其認定爲相應類型的異常交易行爲。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科創闆股票異常交易行爲監控标準。
第十九條 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kāi)立或者由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單個或者多個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其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組)的申報金額、數量、成(chéng)交量及占比等合并計算。
第二十條 投資者同時存在買、賣兩(liǎng)個方向(xiàng)的申報或者成(chéng)交時,按照單個方向(xiàng)分别計算相關申報數量、申報金額、成(chéng)交數量、成(chéng)交金額、全市場申報總量等指标。
第二節 虛假申報
第二十一條 虛假申報,是指不以成(chéng)交爲目的,通過(guò)大量申報并撤銷等行爲,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爲。
第二十二條 開(kāi)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以偏離前收盤價5%以上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二)累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三)累計申報數量占市場同方向(xiàng)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四)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五)以低于申報買入價格反向(xiàng)申報賣出或者以高于申報賣出價格反向(xiàng)申報買入;
(六)股票開(kāi)盤集合競價虛拟參考價漲(跌)幅5%以上。
第二十三條 連續競價階段多次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最優5檔内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二)單筆申報後(hòu),在實時最優5檔内累計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同方向(xiàng)最優5檔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三)申報後(hòu)撤銷申報。
第二十四條 連續競價階段,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态,同時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hòu),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二)單筆撤銷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申報後(hòu),在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以該價格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第三節 拉擡打壓股價
第二十五條 拉擡打壓股價,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chéng)交價的價格申報成(chéng)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爲。
第二十六條 在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開(kāi)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成(chéng)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二)成(chéng)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chéng)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三)股票開(kāi)盤價漲(跌)幅5%以上。
第二十七條 連續競價階段任意3分鍾内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買入成(chéng)交價呈上升趨勢或者賣出成(chéng)交價呈下降趨勢;
(二)成(chéng)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三)成(chéng)交數量占成(chéng)交期間市場成(chéng)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四)股票漲(跌)幅4%以上。
第二十八條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成(chéng)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二)成(chéng)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chéng)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三)股票漲(跌)幅3%以上。
第四節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第二十九條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是指通過(guò)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态的異常交易行爲。
第三十條 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态;
(二)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hòu),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且持續10分鍾以上。
第三十一條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連續競價結束時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态;
(二)連續競價結束時和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市場漲(跌)幅限制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
(三)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新增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的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四)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漲(跌)幅限制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第五節 自買自賣和互爲對(duì)手方交易
第三十二條 自買自賣和互爲對(duì)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或者關聯賬戶之間大量進(jìn)行股票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爲。
第三十三條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頻繁、大量交易;
(二)成(chéng)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chéng)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chéng)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chéng)交總量的30%以上。
第三十四條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兩(liǎng)個或者兩(liǎng)個以上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互爲對(duì)手方進(jìn)行頻繁、大量交易;
(二)成(chéng)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chéng)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chéng)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chéng)交總量的30%以上。
第六節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第三十五條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是指違背審慎交易原則,在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後(hòu)的10個交易日内,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在短時間内集中申報加劇股價異常波動的異常交易行爲。
第三十六條 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後(hòu)10個交易日内,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内單向(xiàng)申報買入(賣出)單隻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金額超過(guò)1000萬元的,本所對(duì)有關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第五章 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爲監管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在科創闆股票交易中實施異常交易行爲的,本所可對(duì)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miàn)警示;
(三)將(jiāng)賬戶列爲重點監控賬戶;
(四)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五)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六)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
(七)認定爲不合格投資者;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本所對(duì)投資者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交易規則》《交易特别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從重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一定時間内反複、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爲;
(二)對(duì)嚴重異常波動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爲;
(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爲的同時存在反向(xiàng)交易;
(四)實施異常交易行爲涉嫌市場操縱;
(五)因異常交易行爲受到過(guò)本所紀律處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爲受到過(guò)行政處罰或者刑事(shì)制裁;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會員及相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未适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爲管理職責的,本所可對(duì)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miàn)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六)通報批評;
(七)公開(kāi)譴責;
(八)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九)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十)取消交易權限;
(十一)取消會員資格;
(十二)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本所對(duì)會員及相關人員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爲管理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是指數量在30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300萬元以上;
(二)數量或者金額巨大,是指數量在100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三)比例或者占比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
(四)多次,是指3次以上;
(五)“以上”“以下”“内”含本數,“高于”“低于”不含本數;
(六)實際控制,是指通過(guò)股權、協議、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擁有對(duì)某個賬戶的交易活動作出決策或者導緻形成(chéng)決策的權利;
(七)涉嫌關聯,是指多個證券賬戶在開(kāi)戶信息、交易終端信息、交易行爲趨同性或者交易資金來源等方面(miàn)存在或者可能(néng)存在關聯。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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